入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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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会员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和《北京应急管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学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学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为应急管理相关领域专家、大专院校学者等。
第三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热心支持本团体的工作;
(五)执行本团体决议。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科技最新信息;
(七)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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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应急管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北京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个人会员: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入会后第二年起,会员单位应在年初收到学会当年度的会费缴纳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应急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